路测自动驾驶汽车仍然违法?

2024-08-02  |  来源:互联网 153浏览

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百度公司CEO李彦宏的今年两会提案吸引了众多媒体的关注:加快制定和完善无人驾驶汽车相关政策法规,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的提案。无人驾驶汽车在中国是一种新生事物,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成为不容忽视的难题。

根据有关报道,2015年12月10日,百度的无人汽车在北京进行了路试。这次路试实现了混合路况下的行使,*高车速达到了100KM/h。此前的2015年3月,沃尔沃也在北京西六环高速路上进行了其自动驾驶项目“Drive Me”。

这无疑是无人汽车在中国突破和有益尝试。但遗憾的是,这一举动在我国现行法律下,百度和沃尔沃事实上都是违法的。

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的法律体系,尚未考虑到无人驾驶机动车辆这一问题。也就是说,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由合格的驾驶员按照规定进行驾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车时接打移动电话将被记2分,由此推知,驾驶员双手不接触方向盘,不对机动车进行控制,无疑是更严重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

有观点认为,如果无人驾驶的汽车具备相应科技水准,则与普通汽车驾驶员双手不接触方向盘的行为具有本质区别,不构成违法。但这一观点的根本漏洞在于目前我国尚未有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关标准,也就是说无人驾驶汽车的有关科技和设备无标可达,在我国境内尚不可能生产出合格的无人汽车,评判一辆车是否具有无人驾驶的能力就更加无从谈起。就百度路试的这辆牌照为京QB8909的经过改装的BMW3系GT而言,其至少涉嫌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不得擅自改装的规定,且其自动驾驶系统与所改装的车辆的长期兼容性、稳定性都存有疑问。

百度路试无人汽车的这一行为,其实在法律上存在更严重的风险。一旦自动驾驶失控,且手动控制也无法纠正,造成严重后果,则视具体情况,项目负责人和进行改装、路试的直接人员都有可能承担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乃至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对应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中可适用的*高刑罚是死刑。

其实,仅就技术和技术标准而言,目前无人汽车的未来并不遥远。目前,自适应巡航(Adaptive Cruise Control,ACC),车道保持(Lane Keeping System,LKS),以及类似于Volvo的城市安全(City Safety)的各类科技,作为无人驾驶的基本技术,都已较为成熟并具有相应的标准可循,以ACC为例,我国已经出台了《GB/T 20608-2006智能运输系统自适应巡航控制系统 性能要求与检测方法》这一国标。如果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为无人汽车构建完整的标准体系并不是一件难事。

但要真正使完全无人驾驶的汽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框架下,像普通机动车一样上路行使,则尚有待政府和企业的不断努力。

具体说来,尽管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一方面:无人汽车的技术终将走向完善并具有*高的可靠性,从而能够有效避免或者应对诸如恶劣天气、故障、失灵、被蓄意破坏等各类不利情况;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将推出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即使无人汽车出现意外事故也能有效应对理赔事宜,从而避免出现是该由无人汽车的制造商承担责任还是由车主或者乘客承担责任的难题,但无人汽车仍将面对若干问题,有待反复实践后,通过立法进行疏解。

无人汽车作为一种人工智能,受限于人工智能的整体发展水平。目前看来,无人汽车能**的遵守预设规则,却难以随机应变,难以做出价值判断,更难以与其他交通参与者产生默契。

举例来讲,早高峰的北京,道路一如既往的阻塞。无人汽车正在道路上前进,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这时旁边车道有车辆强行并道加塞。此时,无人汽车是坚守交通法规拒不相让?还是本着安全**的原则果断让行?如果不让,一旦造成事故,即使由对方承担责任,也会给无人汽车的车主和乘客带来不必要的困扰。而如果遇到这类情况一律让行,始终保持安全车距,那无人汽车经常性的避让,将造成*差的乘客体验,还会被身后车辆用喇叭持续抗议。

再举一例,高速公路上,无人汽车旁边的车道正行驶着若干大货车。这时无人汽车是应该为了安全暂时超过限速,从而尽快超过这些大货车以保障安全,还是严守限速规定,与大货车长时间并排行驶并承担危险的可能?

在更*端的情况下,当车主遇有治安、医疗方面的紧急情况时,如果无人汽车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设定,不能被用于制止犯罪或者抢救生命,也就无法进行合法的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嫌,则这一“守法”的设定反倒违反了法律的本意。

更难以回答的问题例如,当无人汽车判断将会出现不可避免的严重事故时,是应该优先保护车上人员的生命安全,还是应该优先考虑车外人员的生命安全?如何评估并*小化损失?如果这一选择是由普通的驾驶员作出,在意外事故出现的瞬间,其下意识的选择不会出现道德的悖论。但如果由计算机程序事先设定,则将给编程人员带来选择困境乃至法律责任。

尽管面临诸多法律上的难点,但不宜因噎废食。对于无人汽车这一命题,以及其所代表的创新成果,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以及未来的智能交通体系,我们的政府和企业仍应摸着石头过河,在摸索中不断前行。

在鼓励无人汽车相关科技的研发创新的基础上,一方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若干个区、镇等条件具备的特定地区先行试点无人汽车上路行驶、测试,并从这样的实践中不断总结,摸索修法方向,以便逐步向更大范围推广。好消息是,根据媒体报道,国内**汽车智能网联落户已经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预计到2017年,将有2000辆无人驾驶汽车**在安亭上路试驾。

另一方面,国家可以鼓励对于相关研究场地的投资,使得更多的企业可以拥有在能够模拟真实路况的封闭试验场中测试无人汽车的机会,并从企业相关的反馈中推进修法工作。

目前,以美国为例,其至少已有内华达,佛罗里达等数个州通过了关于无人汽车的法规,从而使得谷歌等企业能够有法可依的进行无人汽车的研发测试,进而在抢占全球无人汽车产业龙头地位的竞争中占有先机。我国也应尽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争取先为开篇提到的百度的这类行为划定初步的边界,引导这类创新行为走出违法的阴影并大胆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