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生产者首次纳入召回管理范畴

2024-09-23  |  来源:互联网 113浏览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今天发布通知,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同2013年1月1日起 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除对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在产品召回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相应规定外,首次明 确将零部件生产者一并纳入到产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中。

比如,在质检总局组织开展缺陷调查方面,《条例》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 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这其中的缺陷调查对象仅涉及生产者、经营者。

而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质检总局和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与《条例》相比,在“生产者、经营者”的基础上,新增加了“零部件生产者”。

零部件生产者不配合调查可罚3万

此次意见稿的另一大亮点,是提出“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为此,意见稿在罚则中拟明确,生产者存在五种违反规定情形且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五种情形分别是:未按时更新备案信息的;未按时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零部件生产者的。

同时,针对零部件生产者,意见稿特别提出: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者仲裁和诉讼信息须备案

在信息管理方面,意见稿对生产者应当保存的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进行了详细列举。其中包括: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 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