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经营中需注意的植物检疫事项

2024-01-10  |  来源:互联网 14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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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松(山东省平邑县植保站)

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为农民提供优质良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携带有检疫对象的种子被列为劣质种子。经营劣质种子的,依据《种子法》第59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何保证经营的种子不携带检疫对象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做到以下几点:

1 纳入植物检疫登记管理

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后,应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植物检疫登记。在进行植物检疫登记时,应提供《种子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确定1~2名植物检疫报检员,办理有关植物检疫事项。报检员要具备相应的植物检疫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后,由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备案。《植物检疫登记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d内办理续期登记手续。

2调运种子必须有《调运检疫证书》

调运检疫分省内和省间调运检疫两种。省内县、市间调运种子,凭《种子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调运检疫证书,或经现场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取得调运检疫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问调运种子,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调运检疫要求书》。调出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运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3销售的种子要具备检疫证明编号

《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中不可缺少的内容是检疫证明编号,表明包装物内的种子已实施检疫。山东省农业厅2001年6月1日印发了《山东省农作物种苗检疫证明编号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申报检疫证明编号制度。检疫证明编号由省植物检疫站统一印制,市植保(植检)站负统一领取,县植保(植检)站负责审批发放。该编号为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植物检疫证书编号或国外引进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单的编号。种子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在种苗销售前15d,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审批单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检疫证明编号申请单》,领取检疫证明编号。该编号以品种的批次为单位,即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种子为一个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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