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指南完成五大焦点问题态度明确

2024-08-12  |  来源:互联网 137浏览

11月6日上午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副局长卢延纯表示,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初稿已完成。据了解,就行业*为关注的几个问题《指南》给出了明确的态度。

据悉,自去年至今,奥迪、克莱斯勒、奔驰、东风日产及部分经销商相继因违反《反垄断法》受到行政处罚。加上汽车零部件企业,我国政府对汽车业开出的反垄断罚单总额已累计超过20亿元。罚款数额确实不小,但相信反垄断的目的绝非罚款,而是要让中国汽车市场走向有序合法的竞争,是保护竞争不是保护竞争者。这必然就需要一个有效的法规作为指导,11月6日上午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副局长卢延纯表示,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初稿已完成。据了解,就行业*为关注的几个问题《指南》给出了明确的态度。

新车推广和旧车清库存不会豁免

整车厂在新车型推广期和老车型清库期对经销商设置纵向价格限制有可能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内容主张豁免,但究竟多久为宜?就此问题,此前,在关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有车企认为:新车型推广期和老车型清库期的价格限制豁免权很必要。考虑到新车型开发周期长,所投入的成本较大,生命周期有限,因此希望在新车售卖前一两年的黄金周期能有效收回前期投入。大多数车企认为这两个时长定在6个月为宜,而一些品牌认为,1年或至少不低于半年的豁免期。

一些经销商则认为,根据市场竞争规律不应设置价格保护期。目前经销商大面积亏损,主要因为主机厂处于支配地位,经销商经营自主权受限,此时更应注意建设良好厂商关系。新车型推广期和老车型清库期的价格限制豁免权没有必要。如果真的有革命性的新技术出现则有必要。

而此次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处长吴东美在对反垄断指南中豁免情形的讲解时,却未涉及新车推广和清库的豁免,单单指出了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期可以享受豁免。她表示:传统新车能否获得推广豁免期我们还在讨论中,争议比较大。享受推广豁免期的产品一般都需要有应用高新技术,传统新车有无应用高新技术有时难以界定。库豁免期现在不怎么讨论了,很可能不会出现在《反垄断指南中》。

新能源车的豁免不包括混动车型

《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垄断协议的豁免】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可以豁免。这是否意味着新能源汽车可以豁免?

针对这一问题,有汽车生产企业表示:如果《反垄断指南》中新能源汽车将享受推广豁免期,那么混动车型也应该享有相应政策。对此,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处长吴东美表示,新能源汽车推广期可以豁免,目前应该是只针对纯电动汽车。

电商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享受豁免

此前,关于电商直销价格等问题多有讨论。电商的固定价格是否可作为豁免考虑?垂直媒体的汽车售卖价格有时甚至低于成本价,该不该进行规范?对于运营服务商而非车企开办的电商旗舰店,车企可否与其签订合同规定统一价格?针对此问题,有汽车生产企业提出,目前电商渠道除了车企官网外,消费者往往通过汽车垂直媒体、团购网站来获取价格信息。由于背后有风投的资本支持,这些网站往往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整车和相关服务,《指南》也应考虑对其加以规范。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处长吴东美表示:汽车供应商的电商交易,即通过电商平台,由汽车供应商与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直接达成交易价格,仅通过经销商完成交易环节的销售行为,可享受纵向限制豁免权。对于其他电商形式,此前,吴东美副处长表示,电商平台价格虽然低,但《反垄断法》禁止的低于成本价销售是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价格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4S店外采配件不应受到限制

相比独立维修厂,在配件质量方面,消费者似乎更信任整车厂授权的4S店体系。但随着市场的变化,车企开始允许经销商外采。那么,因不告知消费者外采配件非原厂件而损害车企形象时,车企能否对4S店外采配件进行管理?经销商向独立维修厂供应原厂配件,车企能不能限制?针对此问题,有车企认为,车企允许经销商外采零配件,但《指南》也应充分保护车企的知识产权。零配件商在配件上印有车企商标后,不应直接售卖而应经车企授权,并认为车企原厂配件的知识产权不应侵犯。

北京运通国融投资有限公司集团运营副总裁孙锋认为,零部件限制确实违规,涉嫌垄断。一些零部件企业也表示,有时零部件的开发成果并非只属于车企,也有共同所有的情况。对于初装配件,是印有车企商标还是车企和配件企业商标都要标示,也就是说双标件的问题,《指南》应有体现。车企即使拥有知识产权也不应滥用。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处长吴东美表示:售后配件的生产环节,在其品牌售后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车制造商没有正当理由,不应限制配件制造商生产“双标件”的权利(代工情形除外)。售后配件的供应与流通环节,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车制造商没有正当理由,不应限制售后配件的供应与流通,包括:不应限制授权经销商、维修商外采配件的权利;不应限制配件制造商、授权维修商外销配件的权利。

不提倡经销商“抱团取暖”

有经销商表示:在和汽车生产企业接触时,经销商力量分散,在加上之前的很多“潜规则”,经销商往往处于弱势群体。如果经销商的利益受到侵害,是否可以“抱团取暖”?这是否会涉嫌垄断?经销商该以何种方式应对?对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卢延纯副局长表示:如果确实有这种需求,一定要先反应情况,按程序办事,切不可擅自行事。